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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卖新房转让费炒至160万 中原地产整改道歉

2013-07-30 08:25:0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成希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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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开发商和中原地产涉嫌共同犯罪

  律师解释,一套300万元的房子,不满五年会产生198000元的营业税和个税,但是通过中原地产的操作仅仅只缴纳几万元不到,每套偷逃税收的数额远远在10万元以上,触犯了刑法。

  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斌称,中原地产和广州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严重违法违规,甚至涉嫌共同犯罪。

  张兴斌称,偷税是直接故意行为,中原地产和开发商行为人具有逃避纳税的义务、非法占有应缴税款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而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双方共同采取变造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同时客观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已经构成了偷税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张兴斌律师举例解释,一套300万元的房子,不满五年会产生198000元的营业税和个税,但是通过中原地产的操作仅仅只缴纳几万元不到,每套偷逃税收的数额远远在10万元以上,触犯了刑法。而中原地产协助开发商销售的房子超过30余套,偷逃国家税收至少有几百万元,属于特别重大的犯罪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遭到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办法》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同时,《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张兴斌称,销售代理的房地产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对于在销售代理活动中的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及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国土局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实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中扣分。情节严重的,必须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作出限制规定;要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严禁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转名、VIP预订等方式参与炒卖房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组织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组织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并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报国土局备案;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要求交易。但实际上,开发商都严重违背这些规定。

  同时,中原地产和开发商属于捂盘惜售和挤牙膏式销售,发改委早就公开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一次性公开所有可售房源,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的价格及相关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不得采用拖延开盘时间或者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他说这种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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