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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李春晖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两个方面。针对本次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本文将着重解读离婚财产的范围、分割及离婚协议的效力。
一、关于离婚财产的范围。
离婚时进行的财产分割是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所进行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所指的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所涉房屋为陈颖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是必不可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归于本质也仅是一份协议书,只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如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决书一般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于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离婚协议内容变为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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