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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租补分离、明收明补、不租不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两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两区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所在辖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其他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置换、租用的住房;
(二)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第九条 政府新建保障性住房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宗地规划住宅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新建住宅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另有约定的除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整体项目中先期建设、先期交付,建成后由政府按土地出让评估时确定的住宅价格回购。具体管理程序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要求,配置商业服务设施,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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