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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烟台市坚持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政府为民服务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积极创新思路举措,不断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累计为4.6万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亲笔批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廉租房与经适房保障对象全面并轨
从2003年起连续11年其列入政府为民服务实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烟台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以“保基本、多渠道、可持续”为目标,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支柱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售、配租政策,同时根据保障能力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目前,烟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由2008年之前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人均年收入1863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全面并轨。而且,单身人员申请年龄也由35岁放宽至25岁。
对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542元的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专以上毕业生等“夹心层”群体,烟台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政府组织建设与园区、企业自建的方式,重点解决他们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对各个层次的无缝覆盖。
集中建设与联动配建相结合
针对市区土地资源有限,群众住房需求千差万别的实际,烟台以最大限度惠民利民为目标,建立了集中建设与联动配建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规定8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房项目均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使房源渠道由“一点”建设变成了“多点”开花。
市中心区先后实施了锦绣新城、锦绣花园、锦绣好家、锦绣新天地、锦绣家园、锦绣新园等一系列集中建设项目,落实了9个联动建设项目,累计建设总量达210万平方米以上。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作为约束性指标和刚性计划实施,各级各部门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大资金、土地等关键要素投入。
其中,对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一块,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核定一块”等多渠道融资。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单列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过程中一律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近年来,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始终低于核定基准价,中间差价部分全由政府承担,确保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最大的实惠。此外,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园区、企业等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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