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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无法律效力,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法律约束力。近日,龙口法院为一名上海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并退回6万元预付款。因其本人及家属均在上海,龙口法院通过视频、传真等通讯工具办理了手续,免除对方的舟车劳顿。
上海一市民预交6万元龙口购房
因看中龙口市投资环境及房地产升值空间,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唐某,于去年预交6万元购买了龙口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
今年四月份,唐某的父亲得知此情况后,即通过快递向龙口法院立案庭邮寄了起诉材料,要求确认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退回6万元预付款。
购房者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诉状法官得知,原来,20多岁的唐某患有精神疾病,早在2009年即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唐某的母亲早已去世,父亲身患重病,唐某购房的6万元预付款原是父亲给她的生活费,以供她日后生存下去。没想到女儿却将这些生活费当作了买房的投资款,让父亲非常震惊和担忧,所以赶紧准备了材料给龙口法院寄过来,希望法院能从中调解,将预付款索回。
得知这个特殊情况后,立案庭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到唐某的父亲,但是电话一直无法接通,且因提供的地址不具体,该院通过快递寄回去的材料也被退回,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退回6万元预付款
正在此时,同住上海浦东新区的苏某前来龙口法院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遂拜托苏某回到上海后,按照提供的地址寻找唐某的父亲。苏某回到上海后,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唐某的父亲。立案庭工作人员遂与唐某父亲沟通后为其办好了立案手续,并将相关情况记载在案件风险评估表上。
考虑到唐某的情况,办案法官决定运用科技手段审理此案,避免唐某父亲来回长途奔波。通过视频、传真等办公设备,法官仔细核对了原、被告的身份,核查了相关证据,通过与原、被告多次电话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某房地产公司退还6万元预付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无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上海法院系统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购房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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