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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莱山区民政部门获悉,莱山区出台《关于部分失地农民享受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今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的被征用集体土地的失地农民,将被纳入城镇居民管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范围: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
据悉,凡在莱山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失地居民,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已在农业局办理失地登记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莱山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但不享受其他配套政策。
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要凭有关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按月领取。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确保失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饲养名贵宠物等,不纳入保障范围
记者了解到,申请对象有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1、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虽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莱山区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2、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钢琴、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3、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价值物品的。4、饲养名贵宠物的。5、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6、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7、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8、因赌博、打架斗殴、无理上访、吸毒、嫖娼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9、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10、其他不符合失地居民城市低保条件的。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计入家庭收入
按照意见规定,失地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需要提供:农业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户籍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有赡养、抚养关系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凡家庭成员同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每个成员的工资、补助、劳动、土地有偿使用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抚养费、证券及利息、其它等收入均应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享受失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如实向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申报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隐瞒、少报、漏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须主动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停发保障金申请。对弄虚作假,冒领保障金的,一经查出,将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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