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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可建租赁住房 国土资源部已开始13城试点

2017-08-28 15:08:03    来源:ythouse.com    作者:webmaster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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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信息显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表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不断,从广州的租售同权到北京的共有产权房,引导市场从重售轻租转变为租售并举,与此同时,大家更关注政策如何落地,而此次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通知就是政策落实的信号。

通知的指导思想是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通知的基本原则确立为:把握正确方向,保证有序可控,坚持自主运作,提高服务效能四点。

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等。

以下为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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