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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母网记者了解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新政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进一步放宽,提取材料进一步简化。新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新政策取消了原租房提取政策中“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提取条件限制,职工无需再提供职工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房租完税发票。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无自有住房且在烟台市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根据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本市公管房或单位职工宿舍和商品住房三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管房或单位职工宿舍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得超过年度提取限额,已婚职工夫妻双方12000元,单身职工6000元。已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提取金额应扣除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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