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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昨日公布,今后我国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百姓意味着什么?以往的房产权属需要重新登记吗?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开征房产税做准备吗?昨日,媒体邀请烟台大学法学专家王洪平教授就《条例》进行了解读。同时,烟台市国土局回应,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目前我市正在积极推进中,将根据上级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专家解读
问题1:以往的权利有影响吗?
回答:“‘解决‘多头登记’问题,原有权利不变”
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明年3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以往的房产、土地等相关权利登记会有影响吗?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一条对立法目的给出这样的说明。
王洪平说:“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还是解决‘多头登记’问题,不会影响到此前的权利所在。”现在,不同的不动产有不同的登记部门,登记办法就有很多。比如,土地所有权要到国土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到住建部门,林业所有权到林业部门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
《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方式变革了,百姓要到统一的登记机构办理,将大大减轻登记负担,更不会影响到此前的权利所在。《条例》也明确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王洪平举例说,比如,市民的某套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待明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不需要再到登记机构重复办理有关手续。若是办理产权过户的话,就要到统一的登记机构办理了。
问题2:不动产信息咋保护?
回答:“不面向公众开放”
“《条例》立法,并不是以财产公开为目的的。”王洪平说。条例中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不面向公众开放,不是随便就能查的。
那么,哪些人可以查呢?
《条例》中指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啥叫利害关系人?王洪平举例说,比如签订购房合同前,买房人肯定要查询房源的登记状况、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信息,买房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条例》中还指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在外界看来,这将成为未来的反腐利器。
问题3:是为开征房产税做准备?
回答:“这样的解读有些偏激”
《条例》昨日一公布,股市房地产板块应声大跌,截至收盘,板块大跌4.97%,17股跌停。
对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网上有的解读为“为房产税的开征做准备”。在王洪平看来,这样的解读有些偏激,任何一个法律的功能都不是单一的。
“按照条例规定,今后不动产登记将采用电子介质, 纸质的只是作为备份。”王洪平说。以查询房产信息为例,过去纸质登记,要挨个查,若登记在全国各个地方,又不联网,难度很大。
将来不动产登记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全国联网,个人住房信息一目了然。“开征房产税将是不动产登记条例产生的的衍生效果。”他指出。
其实,过去我国早就开征房产税,只是仅限于非私人住房,比如企业用房。百姓关注的房产税,是指“个人住房的房产税”。
部门回应
问题:烟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情况如何?
回答:正在积极推进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指出,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推动不动产登记,我市目前进行到什么程度了?昨日,记者致电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将根据上级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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