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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近日出台

2014-10-24 08:32:59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王肆 王连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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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近日烟台市住建局出台《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试行)》,保障性住房轮候和配租有了明确依据。

  一、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轮候问题,《规则》规定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达到配租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及时发布配租申请公告,公布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申请期限等信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住房保障资格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配租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逐级向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提报。

  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轮候配租顺序。综合评分按下列因素计算:

  1.申请人夫妇平均年龄,占20分。60岁及以上为满分,计分年龄精确到天,不足60岁的,计分公式为:20×平均年龄天数/(60×365)。

  2.申请人夫妇落户时间,占20分。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60年及以上为满分,计分时间精确到天,不足60年的,计分公式为:20×落户时间天数/(60×365)。

  3.家庭人口数量,占20分。其中,1人户10分、2人户15分、3人户(含)以上20分。

  4.家庭人均年收入,占20分。其中,低保家庭20分;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800元)17分;家庭人均年收入7800元—23728元(含)14分;家庭人均年收入23728元—29660元(含)10分。

  5.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占20分。计分公式为:20×(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6.按照有关规定,对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军属、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相应加分。其中,市级(含)以上劳模加5分;烈军属加5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加5分;一等残疾加5分,二等残疾加4分,三等残疾加3分,四等残疾加2分。一个家庭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可以累积加分。

  申请家庭的综合评分为上述各项因素的得分之和。申请家庭的轮候配租顺序,按综合评分高低确定。属于无房户的,优先确定轮候配租顺序。如果2户及2户以上申请家庭的综合评分出现相同分值,则按申请人夫妇落户时间长短(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精确到天)确定配租顺序;仍无法确定的,再依次按申请人夫妇平均年龄(精确到天)大小、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确定配租顺序。

  二、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问题,《规则》规定对提供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轮候顺序,在规定期限内依次组织申请家庭选房配租。申请家庭选房时须遵循下列规则:

  1.家庭成员3人及3人以上的,可以选择二居室户型,也可以选择一居室户型。

  2.异性单亲家庭2人及2人以上,且以《住房保障资格证》时间为准,子女年满8周岁(含)以上的,可以选择二居室户型,也可以选择一居室户型。

  3.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家庭,只可以选择一居室户型。

  4.低保无房户家庭只可选择租金不高于其住房租赁补贴额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选房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办理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选房后弃租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对于在市场租房问题,《规则》进一步明确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以自行在市场上租赁具有使用功能的适当住房,并按规定持租房的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在市场上所承租的适当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内,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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