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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出事物业需负首责 学校商场成监管重点

2013-07-26 08:22:12    来源:水母网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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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气瓶、索道、游乐设施……这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设施,都是特种设备。然而,近年来不时发生的电梯夺命、气瓶、锅炉爆炸等事件,给很多无辜的人带来巨大的伤害。《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实施,最近,不少市民致电“老于帮办”咨询相关政策,昨天,YMG记者走访了烟台市质监局,请有关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目前我市有电梯12657台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该法列举的八大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些特种设备具有高温、高压、高空、高速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据市质监局安监科统计,2003年,烟台市各类特种设备不足2万台,2013年已达5.6万台。

  在各类特种设备中,人们最关心的就是电梯安全。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电梯12657台,在用的为11321台,其中乘客电梯8786台,病床电梯186台,货梯1028台,自动扶梯1024台,自动人行道78台。全市电梯分布为:芝罘区3132台,开发区1674台,高新区244台,莱山区1876台,福山区743台,牟平区744台,其他的分布在周边县市;预计2013年底,电梯数量将突破13000台,随着各个县市区高层建筑的兴建,预计2015年底,电梯数量将增加到18000台。

  吴先生家住莱山区。3月5日上午9时许,他在乘坐电梯上楼时,电梯在15楼停了一下,上来两个邻居。然后电梯又缓缓上升到17楼,后来不知为何,电梯突然“轰隆”一声,接着就往下坠落。万幸的是,下坠到15楼后,电梯又停下了。“太可怕了!我现在就怕上电梯,一上电梯,我的双腿就发软。但我住在27楼,不坐又不行啊!”吴先生无奈地说。

  电梯事故,物业应负首责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发生电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分析发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是导致电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发达国家制造企业维保电梯比例约70%,目前我国只有30%。

  由于我国电梯制造企业数量众多,各种品牌电梯在我市均有使用,电梯制造企业目前的能力难以对其产品进行全覆盖,这一点对住宅电梯更为明显,一个小区往往有3-4个品牌的电梯,物业往往选一个维保单位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保,很难保证解决各种品牌电梯的技术问题。对此,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对共有的特种设备,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比如小区,就明确了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其负首责。”烟台市质监局安监科于科长介绍,以前出了一些事故,各方都推来推去,这次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首先是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到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学校商场,监管重点区域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并规定了两种检验,即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之前,应主动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由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检验。

  另外,法律还对政府实施安全监管的方式、程序,以及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法律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是重点监管的对象。

  在法律责任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细致规定了每一种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罚措施。

  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公众的安全意识同样不应轻视。“特种设备事故频发,除了企业安全措施不到位、监管缺失等,公众安全意识的淡漠也是一大原因。”市质监局安监科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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