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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前留下遗言,嘱托去世后将财产留给指定的人,这在法律上称之为口头遗嘱。现实中,这种口头遗嘱在执行时往往会遇到问题。莱山一名男子患急性白血病,临终时让邻居作证,留下口头遗嘱把房产留给女儿。没想到,这个决定,会让他的父母和妻女对簿公堂。
2005年11月,家住莱山某村的男子刘某突然高烧不退,到医院检查发现,患了急性白血病。在医院住了不到半个月时间,花掉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心疼花钱的刘某要求回家治疗。回家后,刘某向妻子提出,如果自己去世,房子就留给女儿,妻子可以和女儿一起住。如果妻子改嫁,房子不能分给她,只给女儿一个人。当年年底,刘某找来4个邻居,当着妻女的面留下口头遗嘱。不久,刘某去世。
刘某去世后的7年时间,妻女一直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并没有将刘某的遗嘱告之其父母和亲属。2012年,村里拆迁改造,刘某的房子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赔偿款。刘某的父母此时年事已高,需要钱治病、生活。在亲属的帮助下,两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应得部分。
办案法官认为,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刘某生前对自己的病情一直很清楚,完全有条件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立遗嘱。虽然刘某的妻女及其邻居说的都是真的,但刘某立遗嘱时,完全有条件让人代书遗嘱或是对遗嘱进行录音,所以,刘某的口头遗嘱不具备危急情况这一条件。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刘某在立遗嘱时,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的女儿,而没有考虑对其有养育之恩的年迈父母。刘某的口头遗嘱对财产的处理份额明显不当,法院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认为还是应该按法定继承分配财产。所以,除妻子拥有一半产权外,刘某所有的1/2产权还应由其妻女和父母各继承1/4,也就是两位老人各分得房产的1/8产权。
办案法官表示,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从刘某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到去世经历了45天的时间,在这期间,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时间和条件通过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录音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而刘某却采用了随意性最强的口头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不符合口头遗嘱危急情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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