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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烟台市区(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高新区)及龙口直供区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及2011年12月31日(含)前没有送电的工程,将按新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执行。
普通住宅用的基本的供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5元,由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按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80%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另外,小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50W的,每提高1W,收费标准相应上浮 1%;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 100KW 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大型商场、换热站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由住宅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维护;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
另外,规定中还明确表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成本,开发建设单位或销售部门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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