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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胜利区片"非住宅"按住宅标准补偿并适当补助

2011-11-01 08:46:00    来源:水母网    作者:侯召溪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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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利区片改造目前仍有少部分居民没有交房,拆迁补偿协议为何至今没达成。昨天,记者走进该小区发现,部分沿街利用住宅搞经营的业户坚持认为他们的房屋在上世纪90年代已改为商业用房,不是住宅用房,应当按照非住宅给予征收补偿。胜利区片改造指挥部解释说,住宅用作经营,没有改变房屋的性质及用途。

  个别住户:这里的房子应按“非住宅”补偿

  市民许女士有套房在建昌南街73号。记者看到,房内已经搬空。商品都搬走了,为啥还不交房呢?许女士说,早在1994年房子的性质就由住宅改为了商业用房,现在征收应该按照非住宅来补偿,并置换相应的商业用房,她不同意按照住宅来补偿。

  随后,她向记者出具了一份原市网点办盖章的证明材料,时间为一九九四年十月四日。

  胜利区片部分沿街利用住宅搞经营的房屋性质到底是住宅还是非住宅?记者来到胜利区片改造指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区两级政府对于胜利区片利用住宅搞经营房屋补偿问题高度重视,并召集了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法制办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意见。这类房屋是利用住宅搞经营,房屋性质仍为住宅。

  就居民出具的原市网点办、市财贸办的有关证明,该负责人拿出了市直属有关部门对该问题的处理答复意见,意见指出:原市房管局、市财贸办、市网点办的有关证明、回复以及在房产证上的盖章,只是允许将住宅用作经营,没有改变房屋的性质及用途。

  住宅搞经营:按住宅标准补偿并适当给补助

  据悉,上世纪90年代,烟台为了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搞活个体私营经济,原市网点办、市财贸办等有关部门允许部分居民利用住宅搞经营,为了方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出具了相关材料。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利用住宅搞经营不再受限制,原市网点办等部门也不再需要出具相关材料。

  胜利区片改造指挥部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此类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决定,对利用住宅搞经营房屋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补助,即再给予《胜利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七部分第2条规定的“生产及仓储类30元/月/平方米、办公及公益类40元/月/平方米、商贸及服务类50元/月/平方米”,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10个月的利用住宅营业的补助费。

  希望广大读者参与讨论,说说您的看法。热线:9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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