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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民张先生跟“社区大管家”反映,他购买了一套新房,但还没进去住,物业却一直在催他缴纳物业费。“我都还没住,凭什么要交物业服务费?”张先生表示不理解。
连日来,不少市民通过烟台民意通“社区大管家”栏目咨询、反映问题关于物业收费方面的问题,YMG记者联系相关部门、律师及有关专家,一一给予答复。有些事情,在生活中或许您也遇到过,听听专家如何解答吧。
新房没入住,物业催缴物业费
“我们的新房还没装修,也没进去住,更没享受物业任何服务,可是物业公司却三番五次催促我交物业费,他们的做法对吗?”市民张先生跟“社区大管家”反映,今年5月份,他在芝罘区通世南路某小区买了一套新房,房屋手续已办理完毕,但是还没进去住,可是物业却天天打电话催促他缴物业费。类似问题,莱山区的鞠先生、开发区的程女士都跟“大管家”反映过。
昨天上午10点多,记者来到了张先生的新房所在小区进行采访。在其单元楼楼下,记者看到,宣传栏上贴着:您所购买的21号楼3单元6号房屋已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据开发商讲述,已通知您前来接受房屋、领取钥匙,但您至今尚未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目前您房屋钥匙托管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请您尽早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物业费从交房日开始收
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张先生的房屋于2011年5月已具备了交付条件并交付使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近期房管局来丈量计算过房子的面积,已陆续办理房产证。
刘经理说,房屋的质保期是有期限的(以销售合同载明的交房日期开始),如果住户迟迟不办理入住手续,房屋内的所有设施都得不到验证,若过了保修期,再有问题所有费用都要自理,这对业主是非常不划算的,物业告知业主也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如果长期闲置,资产将产生隐形流失,无形中也会导致沉没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增大。”刘经理说,物业管理费计费日期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如有的业主所猜想的那样,从领钥匙之日开始计费。
他给记者提供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记者看到第七十一条这样写着: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刘经理表示,如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可委托中介部门出租、出售,物业管理处也非常愿意为业主免费代售代租。目前绝大多数业主已收房,整个小区还有21户没有收房。
物业科:物业服务的对象是物而非人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烟台市住建局物业科的胡璟。他说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费的内容)是对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维护,以使业主的房屋保值和增值。因此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物(房子所配套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而非人。虽然业主未办理手续,或者不在小区居住,但是房子在小区,物业的服务并不会因为业主不居住在小区,而停止对房子的物业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不入住而降低服务标准和工作量,他们会按照合同要求的标准为业主服务。相反,无人居住的房屋更增加了物业公司的工作量,包括巡视工作和室内下水管阻塞等,冬天冻裂、各类管道管线加速老化的概率也增加了物业的工作量。虽然房屋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服务而带来的房屋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总之,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不以入住为前提,虽然业主没有入住,但物业管理已经涉及业主本身,这不仅包括业主独有的部分,更重要的是对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管理。
律师:业主延误收房导致物业费拖欠产生违约金,责任由业主承担
祁伟律师表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小区维系正常运转的经济支柱,小区内基本开支都需要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取。物业管理费的拖欠,一方面会造成小区的正常运转出现困难;另一方面,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效率和成果。个别业主迟迟不办理入住手续,必然导致物业公司为房屋提供的物业服务迟迟得不到报酬,影响到物业服务,也损害了正常缴费业主的利益。如果因业主延误收房导致房屋无法质保及物业费拖欠产生违约金等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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