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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1-07-29 08:47:30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芝罘区政府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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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利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6月13日对外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已于7月12日结束。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1.关于住宅货币补偿价格问题

  答复:9122元/平方米是由评估公司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评估得出的。

  2.关于易地安置房源问题

  答复:有关部门正就易地安置房源进行协商安排,待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将统一公布相关明细。

  3.关于能否额外增加投资面积问题

  答复:按照等价值调换的原则,本次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安置房最大面积为:等价值调换面积加15 m²(15 m²内需按投资优惠价自行投资购买)后就近的户型面积。

  4.关于小棚等附属设施补偿较低问题

  答复:小棚作为附属设施,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时只考虑房屋重置成本。按照《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太阳能等附属设施只给予设施移装费。

  5.关于物业费、电梯维修费、电梯数量、停车位、公摊面积等相关问题

  (1)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问题

  答复:根据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参照周边回迁区片情况,区片物业管理费初步定为0.7元/㎡/月。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选择就地调换房屋的,自回迁安置通知发布之日起,免收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第二年、第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

  (2)关于电梯维修、更换费用问题

  答复: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电梯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3)关于电梯数量过多,增加了公摊面积问题

  答复:根据反馈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条件下,适当调整电梯数量,减少公摊面积。

  (4)关于停车位问题

  答复:回迁居民可以根据需求按市场价格购买停车位。

  (5)关于明确大高层公摊面积问题

  答复: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关于安置房的户型详细尺寸、公摊面积、楼间距等被征收人关心的数据一并公布,具体数据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安置房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

  6.关于躲迁费标准问题

  答复:躲迁费按年度发放,第一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确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面积为准)每月20元/㎡计发,第二年、第三年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关于安置房户型问题

  答复:安置房的户型设计按照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8.关于高层建筑外层保温材料防火问题

  答复:胜利区片安置房外层保温材料将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局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9.关于半封闭阳台是否计入房证面积问题

  答复: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房屋确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面积确定,若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测绘。

  10.关于政策执行前后能否保持一致性问题

  答复:胜利区片改造项目由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审计、监察等部门将全程监督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征收工作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政策前后执行一致。

  二、方案主要修改情况

  1.关于征收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修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

  2.关于就地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求意见稿》:“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躲迁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家交房之日起,发至回迁安置通知之日起后延四个月止。在搬家交房时暂付一年,剩余部分按年度支付,回迁安置时结算付清。发放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计发,超出规定躲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40元/㎡计发。”

  修改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躲迁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家交房之日起,发至回迁安置通知之日起后延四个月止。在搬家交房时暂付一年,剩余部分按年度支付,回迁安置时结算付清。发放标准为:第一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计发,第二年、第三年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关于安置房户型

  根据被征收人对安置房户型的反馈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对部分户型及电梯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户型将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一并公布。

  自本说明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如有意见可继续到胜利区片指挥部反馈意见和建议(需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胜利区片指挥部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建昌南街29号付3号,电话:6609961、6602157。

  芝罘区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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