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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5日开始,“2011年度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将全面展开,,受理期限从5月5日起到5月18日止,共14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本次进行的对市中心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申报登记,是为了全面掌握市中心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基本情况,建立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信息数据库和基础档案,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工作提供直接依据。今年申报登记政策与往年相比有新的变化,记者为此分别采访了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
问:本次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申报登记是为全面掌握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直接依据。
根据《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申报登记是申请住房保障的第一道程序,只有办理了申报登记、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经本次申报登记入库的家庭不具有申请上述住房保障的资格。
问: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我市于2008年建立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只要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均可参加申报登记,待申请时再根据不同的保障类型进行收入核定。2010年底市民政局等13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民〔2010〕85号),确定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进一步明确结合申报登记工作统一进行收入认定。为此,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所有申报家庭均要同时申请低收入认定。
问:本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哪些家庭?
答:本次申报登记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报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2、申报人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积小于15平方米;
3、申报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申报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报人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
问:到哪里办理申报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应指导申报登记家庭如实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并根据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详细告之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城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领取《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进行重复认定。
原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另行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如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与原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化的,需领取并填写《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变更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问: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逾期可以补办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明年可以继续申请。
问:本人今年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符合,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后就永远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了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有效期只是一年。以后每年经申请、核对机构复核、复核通过的家庭可继续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复核相对初次申请就比较简单了。
问:家庭收入要调查哪些内容?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1、工薪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补贴、奖金收入以及兼职收入和其他劳动所得。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个体、民营业主扣除经营、生产税费后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贴、研究生生活补助、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其他应纳入转移性收入的各种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区(县、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部队发放的转业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
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烟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具体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
问: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认定期间是哪一段?
答:家庭收入的认定期间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
问:我是一名城市低保对象,还需要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吗?
答:城市低保对象可以直接确认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要进行重复认定。
问:我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需要带哪些材料、证明?
答:必需要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原件);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核对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参考要件:家庭成员有残疾的,需出具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人保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家庭成员有失业的,提供失业证,领取失业金的出具领取失业金证明;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和病历证明;家庭成员有个体工商业者的,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工商局);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提供劳模证明(总工会);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提供优抚证明(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所有必需要件和参考要件均要提供复印件。
问:我提供了上述材料后,所有手续都办完了吗,只需要等待认定了吗?
答:提供上述材料后,居委会要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家庭收入情况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要在居委会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届时申请人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问:我和老伴都80多岁了没有收入,像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
答:在法定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没有任何收入,但有子女的,其子女的赡养费应计入法定被赡养人(父母)的收入。
问:赡养费、抚(扶)养费怎么计算到法定被赡养、被抚(扶)养人的收入?
答:赡养费(每人每月):(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赡养人子女家庭人口÷被赡养人数;扶(抚)养费:按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的,不计算扶(抚)养费用;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问:需要承担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关系人有哪些?
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5、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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