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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首个工作日。从今天开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产证)时,应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住房以及房屋维修问题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昨天,YMG记者带着读者的疑问采访了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员。
维修资金交多少?
首期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什么标准交存呢?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任厚庆介绍,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交存标准怎么算?
为什么小高层要按一平方米58元来交存维修资金呢?这个标准是按照什么计算出来的?
任厚庆答复,此次标准是按市造价办出具的建筑安装造价的6%来交存的。
任厚庆说,根据国家、省、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可在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根据烟台市造价办出具的建筑安装造价,烟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6%,具体再分为多层、小高层、高层3个档次标准来测算确定而来的。
交存标准由市、县住建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同时,1998年下发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经适房”也要交
哪一类房产需要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任厚庆先生说,既然是住宅维修资金,那商品房交存是必须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府限价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等,也应按商品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新建的独立非住宅物业,也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民也可拨打住宅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电话:6218227 6601217 6619798三部电话询问。
【新闻背景】
由于住宅建筑多以小区开发的方式组织建设,因此,住宅和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由于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相关业主区分所有,在发生维修或更新改造事项时容易出现资金归集上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对损害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为解决房屋维修存在的问题,建设部、财政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发实施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实施。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国家和省相关办法的框架下,结合烟台实际情况制定的,已经颁布,于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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