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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新政让百姓租得起房

2011-03-07 08:00:00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魏琪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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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烟台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召开,酝酿已久的《烟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正式出台。《办法》将从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保障对象: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

  房源渠道:以政府新建等5大渠道筹集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平衡、管理规范、严格监管的原则,由市级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在建设标准上,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主,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其中,成套住房属多层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小高层、高层可按有关规定分别上浮15%、20%。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求。

  有以下房源筹集渠道:一是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二是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三是园区、企业按规定新建、改建的住房;四是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五是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考虑到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相对集中,用工人员较多,在这方面有较大的潜力可挖,《办法》对引导园区、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各区政府(管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职工宿舍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租赁性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多方面拓展房源筹集渠道。

  房屋租金:新政策让百姓租得起房

  在对房屋的管理上,《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供应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其中,对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房屋运营、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市场租金,下步应当加强运营管理,确保投入与产出基本平衡。

  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在建设用地上,《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优先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资金来源上,《办法》明确了四个渠道,包括: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政府批准使用的住房保障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社会捐助的资金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房屋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在税费政策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建设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经营环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等;对建设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免收政策执行。

  在金融支持上,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贷款以及拓展其他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国家批准的情况下,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范围。

  配租方式: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在配租方式上,《办法》区分了两种方式。其中,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配租;园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组织配租并备案。

  在配租程序上,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办法》吸收采纳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基本程序,对申报登记以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配租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特别针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这两类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了分类配租的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属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出租人。

  租后管理: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转租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既包括对保障对象的管理,也包括对房屋的管理。

  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年度复核等方式,掌握保障对象的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保障待遇。

  对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房屋转借转租及无正当理由闲置、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或结构、累计6个月未交纳租金、利用承租的住房搞经营以及另行租赁其他住房等六种行为,按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将给予承租人退出房屋的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退出的调整为市场租金;拒绝退回住房也不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的,出租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并清退,该承租人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租赁期满承租人仍需继续承租房屋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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