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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局、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企业和个人信贷金融支持、商品房供应结构等将实行多项新政,新政也将给房地产企业、改善性购房者、还完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市民等逐一“减负”。
新政有利于尽快消化库存,回笼资金
目前,烟台大户型商品房存量较高,此次新政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为两个标准: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意见》指出将对计划调整户型面积的房企,在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给予最大支持。对于大户型存量较高的地产企业,新政无疑有利于尽快消化库存,回笼资金。
此外,《意见》提出,对于取得供地手续或虽未取得供地手续,但通过公开出让竞得、且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及销售情况,提出调低项目容积率、调整户型面积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支持。
七折利率后百万房贷每月少还款1088元
一季度,烟台楼市“量价齐缩”,5862套成交量较为低迷外,房价也有所下滑。3月底虽然有1083套新房源入市,成交稳步回升,但房地产库存依旧较高,资金流转困难。《意见》提出,银行要确保住房按揭贷款,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房置业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七折,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目前,烟台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是5.9%,对于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的市民来说,利率打7折,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总还款金额将少39万元,每月还款金额将少1088元。
预售标准放宽,保障房原则上不再建
对于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意见》中指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以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为主,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工业化建造模式,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产业化基地。加快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费用。鼓励房地产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鼓励开发建设医疗服务、养老公寓等地产项目,引导开发企业由单一物业形态开发的开发商向综合开发与持续经营商转变。年内,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明确配套时限,落实配套功能。
对于新建商品住宅,《意见》中也做了进一步放宽,按照规定,六层(含)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完成正负零以上;七层至十一层(含),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十二层(含)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八分之一以上的,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请预售。《意见》中提到,政府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政府不再投资建设,采用货币购买市场存量房方式解决。旧城旧居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行货币安置补偿试点,货币补偿比例不低于10%,减少安置房建设数量,并鼓励持币购买市场商品房,减少库存商品房数量和规模。
房地产企业行政审批及收费进一步“减负”
《意见》中,对部分建设资金监管及规费管理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区内配套质押资金的测算环节,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降低配套资金质押标准,并探索实行货币和实物抵押相结合方式,即可实行货币质押50%,剩余资金可用1.5倍实物价值抵顶。解除环节变终结解押为事中解押,开发企业与供热、供气、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配套协议书并支付配套费用后,可解除相应配套资金和实物面积质押。
此外,房屋面积测绘费将按“先测后缴”的原则,由测绘单位先行测绘,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一次性缴纳。预售资金实施更加灵活的监管措施,取消企业申请使用时间间隔;单体施工结束后不再勘察工程进度;对符合规定、工程建设进度良好的项目,保证企业最大额度使用预售资金。而今年3月规定八种情形可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方式也将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调整为代收代交。
同时,多项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手续也将逐渐取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受理到办结逐步实行“一站式”、“一条龙”办理方式,限时办结。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办结;所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最低额度收取。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由以前3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由以前集中办理变为随报随批。施工图审查依据项目规模,属于市级审批的,从收取完整图纸资料到完成初步审查,时限压减至10-15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单位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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