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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在2011年4月开始执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于是,记者又以房主的身份拨通了海淀区房管所的电话,他们的答复,让记者有些惊讶。
房管所:中海裕家这家中介公司是性质挺恶劣的一个公司,之前我们也收到电话投诉反映他们的情况。应该有存在威胁恐吓的成份在里面。你先联系中海裕家,他肯定会用一些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迫你把房子留下来给他,然后再出租,所以我建议你打这个电话之前做好一个录音的准备。中海裕家这家公司性质比较恶劣,我们也在联系多方部门,看看怎么对这家公司进行处理,怎么解决。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非常热情,甚至手把手的教记者怎样取证,从这一方面,似乎可以看出主管部门的无奈。
两位律师来评判
据我们了解,目前,在北京海淀上地地区,遭遇泰城嘉和、中海裕家这两家黑中介的受害房东和房客多达几百人。而面对现在的情况,究竟谁来管?又该怎么管?似乎主管部门还都在扯皮。这一事件中暴露出哪些方面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我们来连线今天的节目嘉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对此事进行评论。
李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如乙方申请退租,由丙方代为寻找下一住户,丙方可以全权代理甲方经办房屋租赁相关事宜,代为签订出租合同,代收付房租及房屋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到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持有的租赁合同中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
胡钢:在各类事件中确实这种极力的扩张房屋中介权利的合同是比比皆是,一旦房主或消费者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在以后履行过程中以及后续的纠纷争议处理过程当中都会给自己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中介振振有辞的说他们是有合同的,所以要给他们赔偿,而他们提出的赔偿款项居然高达3万块钱,怎么看待这笔赔偿?
包华:这不是赔偿的问题。中介公司实际上是在误导我们的出租人,中介公司只是一个代理人,合同应该是由出租人跟承租人之间产生效果的,而不是由经纪公司跟承租人来产生效果,即使出租人违约,也应该是承租人去主张,而不是代理人去主张,这明显是一种混淆。
另外一方面,住建部已经下达的相应文件中,中介公司是有一些禁止性行为的,很明显这里谈到的中介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些条款也应该视为无效,3万块钱赔偿是无稽之谈。
胡钢:首先《合同法》第410条设定一个“任意解除权”是专门规定委托合同的,它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然如果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了不能规则的理由之外应当提倡损失。这里先强调一点,房主和房屋经纪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房主是有权随时解除的,解除之后如果涉及到赔偿问题就再议,这是房主的法定权利。
再者,如果涉及到赔偿,也要先依据合同,但是要看合同是否是格式条款,是否明显减损了格式合同起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加重了房主方的义务。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这条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房东签订的是一份“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合同”,北京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分不同的版本?
包华:确实有不同版本的合同,也确实有居间的经纪版的合同,但是在具体签署文件的时候,很多的中介公司都使用了政府提供的示范性文本作为基础,然后再进行相应条款的修改,而这些条款的修改并没有很明确的标识出来,这些修改如果不告诉出租人跟承租人的话,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
包华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如果对房屋租赁市场不十分了解,对部分条款的理解也有限,容易被中介公司钻空子。
包华:经纪公司非常熟悉政策环境,他知道这里涉及民事纠纷,报110也没用,打官司也没用,而且到法院打官司也没用,法院会说那个房子不是经纪公司在租,而是承租人在租,要去告经纪公司只能让承租人腾房,而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去送传票才发现承租人变成另外几个人了,这个诉讼就没有打下去,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包括我们的法院在对于这类事务进行管理过程当中存在很多问题。
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包括我们法院诉讼过程当中都有很多底线,而这些底线都被经纪公司巧妙的躲过了,甚至于不可能产生任何的损失,对于房东来说也是无可奈何。
合同最初是房东和承租人签订的,而承租人早已不见踪迹,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泰诚嘉和代理出租房屋,并打了隔断,房东的私人物品也不知去向。房东想要终止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主体又变成了北京中海裕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这其中涉及到了哪些违规和违法的问题?我们能够拿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胡钢:在北京市工商局的相关企业登记资料中,泰城嘉和这家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但2012年没有年检,而中海裕家是2012年12月成立的。总体来说这个案子已经涉及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及到严肃的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事实上,房屋里面出现了“打隔断”,这个违法的,而且它加速了房屋所有房屋的折旧,损害了房主对于房屋的财产权,这是第一点。第二,在整个交涉过程中出现了房东的财务损失或者说不知去向的情况。第三存在人身威胁。
另外,根据我们海淀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介绍,还有上百起或者几十起类似的情况,这家中海裕家已经是恶名昭彰了,这样的情况下它应该是一起治安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
这里面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三条规定,换锁这本质是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财务,还有就是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本案件中的中海裕家的相关工作人员,或者说相关涉案人员都涉嫌涉及这三条规定的违反,根据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包华律师对此也表示认同。
房东怎么样能够终止合同把自己的房子拿回来?
包华:合同期满的时候能否成功的收回房屋非常令人怀疑,因为这个中介公司确实是非常嚣张,除非的政府的职能部门能够强力介入,否则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而且无法中断。
胡钢律师认为,除了职能部门的强烈介入以为,房主也要采取一定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胡钢:房主可以采取自立救济的方式,比如说在自己的房屋门口加装一个防盗门,这样的话也许会涉及到一些和租户的经济方面的问题,至少能保护你房屋内的财产和房屋本身的安全。
包华认为,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出现真空、租户之间的沟通不畅以及群租房里居住人员太多,难以同时遣散等问题促使这类事件屡见不鲜。
包华:首先,公共事务管理上出现了真空,而这些中介公司恰恰就是看到这个真空地带才去发挥的;其次,出租人彼此之间并不认识,如果沟通及时的话,团结起来的话可能效果会更好。第三,由于这些群租屋里有大量的居住人员,如果没有第三方强力的介入的话,几十个承租人很难在同一时间腾出房子,出租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我还是要强调政府部门既然出台了文件就应该认真的去执行,而且要落实到位才能够保护出租人跟承租人的利益。
胡钢指出,解决问题需要从管理模式的转变和多部门的齐抓共管入手。
胡钢:这件事情大的背景是,我们的管理模式现在逐渐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的行政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转变中,行政机关之间可以互相推诿。在这个事情上,按照法规应该有多家部门参与管理,包括发改委,住建部门,甚至人力资源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齐抓共管,把这个事情彻底的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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