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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商业竞争愈演愈烈,就连居民楼洞都充满了“硝烟味儿”。前不久,在烟台一些小区,有的通信企业为抢占地盘,在居民没有提出安宽带申请的情况下,就在楼洞里安“匣子”和布线,施工单位不与居民商量,就在墙上乱打眼。在福山更是出了怪事:一小区的开发商只允许居民选择使用某通信公司的服务,不允许选择别家。用户置疑:用啥信号,凭啥我还做不了主?遂将此事举报到福山工商分局。
44万元买下 “小区进驻权”
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通信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竟有“合作合同”。执法人员通过从通信公司取得的“某小区通信线路工程”的决算表、支付“户线安装费用”给开发商的发票,并在询问双方知情人的情况下,最后证实了,原来在小区建设中,“楼内(通信)管道敷设和布线由开发商施工,由通信公司按施工决算支付费用;楼外管网全部由通信公司负责施工,并负责提供全部管材、户线和接入主干电(光)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材料费、施工费、调测费等”。执法人员走访部分小区用户,证实了开发商确实限制用户只有选择使用通信公司的通信服务的事实。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来,通信公司为占有市场,扩大其业务销售覆盖范围,从2004年3月19日开始,向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某小区项目中投资,用于该工程项目的楼内、外通信管线建设。其中楼外管网全部由通信公司自行施工,工程决算款计24.3558万元;楼内管道敷设及布线由开发商施工,费用计20万元,2006年10月16日,通信公司把钱支付给开发商。籍此,通信公司取得了该小区的通信经营业务,入驻小区的同时,限制该小区业户及其下属企业、经营场所用户等全部使用其固定电话和宽带互联网等通信业务,从而排斥了其他通信运营商的公平竞争。
建通信管网原本是开发商的活儿
那么,某通信公司的做法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呢?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通信公司作为一家经营通信业务的经济组织,符合《反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而且,通信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投资通信管线建设,取得该开发商城楼内外通信管线的所有权和独占使用权,从而扩大其自营的通信服务商品的销售,并排斥其他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商品的进入,保障其在该区域范围内的长期垄断经营。
同时,该项“合作”的本质,是通信公司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开发建设成本,实质上就是给予了开发商利益。通信管网建设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应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通信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主动承担该项投资,实际上减少了开发商投资成本,亦即给予了开发商利益好处,藉此达到其目的———让开发商选定通信公司入驻其开发的某小区,并进一步保证其后该小区及下属企业、经营场所用户等全部使用通信公司固定电话和宽带互联网等通信业务,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之三。
另外,通信公司通过投资通信管线建设,客观上取得了对该部分管线的独占使用权,亦即形成在该小区建筑群范围内的独家垄断经营,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及该小区内消费者的选择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贿赂”开发商只为垄断经营
与此同时,通信公司的行为还对同行业竞争者造成了“排斥性”:
首先,本案中《合作合同》第四条“产权归属”规定:“由甲方(通信公司)投资建设的设备、管网线路产权归属甲方所有”。既然该部分管线所有权归通信公司所有,那么,其他通信公司实际上就不能使用该部分管线,其业务就不能拓展进入该小区建筑群,从而丧失了在该区域内的公平竞争权。
其次,其他通信服务商也不可能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该部分管线的使用权,从而进入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开展通信业务。因为通信公司之所以通过投资取得所有权,其目的就是从根本上限制、排斥其他通信运营商的介入,又怎能轻易出让管线的使用权呢?
再次,其他通信服务商也不可能另建管线进入该小区。现在工程建设要求管线暗设,另建明线必然影响该小区外观规划,须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而该小区物管公司由开发商控制,必然按照先前签订的《合作合同》,阻挠其他通信运营商的介入。由此可见,通信公司通过贿赂手段进驻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后,形成垄断经营,排斥了其他运营商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通信公司的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开发商构成受贿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独家经营”黄了还被罚2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执法人员认为,该通信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之规定,通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行贿)行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受贿行为。据此,福山工商分局依照法律法规,责令该通信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记者点评:
当前由通信服务商取代开发商投资开发用地内通信基础设施这一模式,已由“潜规则”上升为“明规则”、“通用规则”,严重破坏了通信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加剧了行业间不良竞争。
本案中的通信公司“越俎代庖”,替开发商分担投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行为本身并不具正当性,动机是为了实现其扩大销售、排斥竞争的非法目的。通过商业贿赂,将通信设施所有权暗中转移给不法通信服务商,该做法最大的危害是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也直接损害了用户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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