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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召开的全市建筑业工作会议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10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泰山杯奖的,给予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5万元人民币奖励。同时,给予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和工程招投标加分鼓励。
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9类大奖的,以及烟台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在烟台市外承建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给予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奖励。
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等奖项的,给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予以加分。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也给予加分奖励,其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两次每次分别加1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
获得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山东省装饰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加1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其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加0.5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
获得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分别给予一次加0.3分、0.2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其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加0.2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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