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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自2012年起,烟台开发区经济适用房保障和廉租房保障实施“并轨”,并于6月25日开始受理2012年度住房保障资格的申报。
据介绍,开发区居民在申报住房保障资格时,不再区分经济适用房保障和廉租房保障,两者申报的条件和标准一致。申报家庭取得了住房保障资格,即同时获得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资格。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视家庭的实际情况,提出经济适用房保障,或提出廉租房保障。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拟获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家庭,可自行到市场购买商品房后申请货币补贴;或参与管委统一组织的经济适用房实物房源认购。
申请人需要具有开发区城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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