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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和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1-08-16 11:33:00    来源:烟台住房与城乡建设信息网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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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和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前已批准预售的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通知下发后又申请办理该地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商品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合同备案平均价格为基础,涨幅不能超过5%。

  此前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属跨年度预售的房屋,其销售价格也应实行价格备案及明码标价,价格涨幅不能超过5%。

  二、2011年1月后新批准开盘预售且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本通知下发后又申请办理该地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商品房销售均价不得超过该项目预售合同备案的平均价格。

  三、本通知下发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本年度其他楼盘预售合同备案的平均价格。

  无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可比较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选定与申请预售项目相似的同类型项目,测算出该项目2011年预售合同备案平均价格减去楼面地价所得数额,加上新申请预售项目的楼面地价为控制售价。

  四、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由楼面地价、建安造价、相关税费及利润等构成。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报请烟台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备案合同更名等手续;房屋登记时,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预售合同所载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六、因特殊原因商品房预售双方当事人确需解除预售合同、撤销合同备案手续的,除需提交申请、预购合同、交款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外,还应提交购房款已退还购房人的银行凭证等相关资料。

  七、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力度。未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要尽快按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系统,及早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便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八、对违反本通知确定原则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将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约谈企业负责人,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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