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第二章 规模控制
第六条 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第七条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体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奖励指标时,应当对上一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消耗量下降幅度较大的地区,以及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提高幅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对供地率较低的地区,以及闲置土地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适当核减。
第三章 用地准入
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
第十条 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查,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四章 布局优化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可以供应土地的具体情况,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优化工矿用地结构,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逐步提高城镇用地效率和效益。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取得方式和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
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的出让最低价标准。
取得在地上、地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适宜宗地进行合理规划,适度集聚商业、办公、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部分城市生活空间功能,发展混合功能建筑,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五条对具备宗地划分条件但因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明确不同用途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别按照用途、使用年期和开发条件评估不同用途地块价格后,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中不得包含可以分宗供应的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内各类用途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包含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应。
依法取得综合用途土地后,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同时登记各类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内容。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