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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薛家寨煤矿、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煤案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薛家寨煤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年和1995年取得煤矿采矿许可证。经办理采矿权延续,有效期分别至2014年7月和2017年10月。在开采过程中,两企业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到秀房沟煤矿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其中,铜川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11年3月对薛家寨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万元、并处罚款3.87万元的行政处罚。薛家寨煤矿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继续越界开采。至2011年4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案件开展调查时,两企业停止了越界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及耀州区政府组织人员对上述两矿越界采矿的数量进行现场勘测,因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指标均超过安全规范要求,并出现火灾,部分井口已塌陷,致使两矿越界采矿的实际开采量无法完全勘测。在现有条件下,能够认定的越界采矿数量是:薛家寨煤矿越入秀房沟煤矿31米,采煤量186.2吨,获取违法所得7.4648万元;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越入秀房沟煤矿35米,采煤量215.6吨,获取违法所得8.624万元。
2011年8月,薛家寨煤矿履行了铜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9月,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对薛家寨煤矿再次越界采矿行为和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薛家寨煤矿违法所得7.4648万元,并处罚款2.2394万元,没收玉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8.624万元,并处罚款2.5872万元。上述处罚已落实到位。根据资源整合政策,已对两矿予以关闭。下步将注销两矿的采矿许可证,整合并入秀房沟煤矿。目前,两矿已停止了采矿活动。
六、四川省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案
违法批地情况。2008年8月,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政府与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0月更名为成都蜀鸿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鸿嘉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该公司在锦江乡余塘村、白马社区租赁土地约500亩,建设“崇州市水泥制品市场”。2008年9月,崇州市副市长刘荣华在《投资协议》上批示:“请锦江乡完善后与业主签订正式协议,对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尽量少硬化。”
2008年9月至2010年11月,蜀鸿嘉公司先后与崇州市锦江乡余塘村村委会、白马社区居委会和崇阳镇高墩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租用集体土地699.76亩用于水泥制品市场建设,租金标准按每亩每年1000斤大米折算,并按每亩每年200元的标准向3个村(居)委会支付管理协调费。锦江乡政府在租地协议上作为“见证人”加盖公章。
2008年10月,蜀鸿嘉公司在收到锦江乡政府《关于同意成都蜀鸿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动工建设崇州市水泥制品市场的通知》后,开始违法占地建设。共圈占基本农田121.06亩、一般耕地529.99亩、其他农用地10.06亩、农村居民点用地48.72亩,合计709.83亩,不符合崇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灾后重建规划。已建成项目区主干道路、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办公楼、入驻企业代建厂房和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余塘小区”(住宅105套、商铺102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等,实际建设占地653.48亩。
锦江乡政府通过与蜀鸿嘉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下发文件和在租地协议上作为“见证人”加盖公章等方式,批准该公司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构成了违法批地的事实。
违法转让土地情况。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蜀鸿嘉公司采取转租土地、为入驻企业代建或企业自建厂房等方式,引进93家企业入驻水泥制品市场。蜀鸿嘉公司对入驻企业按每亩2-10万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亩每年1500-28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土地租金,按每亩每月30-1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园区管理费。累计收费3139.6万元,构成了违法转让土地的事实。
违法占地情况。2009年6月,崇州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锦江乡政府违法批地行为,2009年12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锦江乡政府和蜀鸿嘉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租地协议》中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2010年2月,锦江乡政府决定终止《投资协议》,收回出租土地。蜀鸿嘉公司拒不交还土地,继续占地建设,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2010年5月,崇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其余违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133.87万元。2010年7月,蜀鸿嘉公司拆除了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复耕,未缴纳罚款。2010年9月,蜀鸿嘉公司顶风违法,在拆除复耕的土地上重新违法占地修建厂房。
崇州市政府对蜀鸿嘉公司在违法占用、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办公楼及其他设施组织了拆除,共拆除办公用房、厂房17.95万平方米,配电房4座,水塔80座。涉及的农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已拆除完毕,基本农田已复耕。对用于安置拆迁户的105套住房和102间商铺予以保留,依法完善用地手续。2011年6月15日,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崇州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2010年5月,崇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锦江乡政府时任乡长周艳琼(现任崇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崇阳镇政府副镇长陈刚行政记过处分,高墩村党支部书记郑建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令崇州市政府市长赵浩宇和崇州市政府向成都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成都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崇州市政府副市长刘荣华行政警告处分;崇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崇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费斌行政警告处分,锦江乡政府乡长黄春江、崇阳镇政府镇长晏云鹤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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