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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验收证明漏洞百出
6月7日,在青岛市市南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李玉栋站长一接到《法治周末》记者递过去的那个伪造证明,便不假思索地说,“这个表肯定是假的”。
李回忆,大约在2007年底,青岛市公安局也来调查过,他也是这种说法。李告诉记者,有三个重要的地方,明显与事实不符:一是证明上质量监督站代表“李玉栋”这三个字不是他写的。前面两个字写的还有点像他的笔迹,但后面的“栋”差异就太大了。为此,李还当着记者的面,用钢笔在白纸上把这三个字书写了一遍。
二是签字人不对。他是1999年元月才被任命为站长的,1998年5月时站长是姚坤。如果要在这种重要的文件上签字,理应是姚坤。
三是按常理来说,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只认原件,不清楚可以向他们咨询核实。何况他们的原件有一式五份,除本单位存档一份外,其余四份分别发给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开发商)、建筑公司和房管局。因此,房管局应该是有原件的。
四是通过他们反复核查,台账里没有出具这份证明的登记。
为了证实这一点,站里管内勤的刘女士向记者打开内部台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登记表》查找,发现1998年4月27日这天,该站根本没有组织安排任何验收。不仅如此,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登记表》上,记者发现,当年1至6月之间的这四个月,该站都没有安排任何验收。
作为办理房产证的要件之一,刘女士认为,房管局肯定要看证明的原件。即使当事人丢失了原件,他们要出具复印件,肯定也是在找到原始存根的情况下,才可能在复印件上面加盖公章。
6月7日下午,针对用假证明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房地产登记中心于凤树副主任表示,在2008年7月1日建设部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之后,办理房产证才必须要原件。而此前,房管部门一直沿用的都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法律规范不太完善,政策法规没有变化快,导致一些章程滞后。使他们对开发商的复印件都视为原件使用,导致9号楼别墅钻了这个空子,用假证明办理了房产证。
“当时如果知道了这些情况,肯定不会给他办理这个房产证。”于副主任认为,房管部门也有难处,比如私刻公章,他们也看不出真假,没办法认定。
“发现这种公然造假行为后,房管部门按常规是否可以注销房产证?”面对《法治周末》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长时间的沉默后,于副主任的回答显得很艰难:“现在要撤,难度太大了。”
当记者请教于副主任,用青岛理工大学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能否替代质监站的竣工验收证明,领取房产证这个问题时,他的回答是,“这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而质监站李站长对此的答复,则恰恰相反:“绝对不行。青岛理工大学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必须送到质量部门,得到认可后,由质量监督站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房管局才能为其办理房产证。”
中政委下令督办
2007年11月2日,在青岛中院一审驳回孙林杰的确权起诉后,孙随后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期间,青岛市公安局经认真初查,证实孙林杰举报属实,于2007年12月24日以“合同诈骗”正式立案侦查,对9号别墅予以查封,将何文剑、王利等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但在收到青岛市公安局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后,山东省高院并没有中止审理,依然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2009年10月初,孙从青岛市公安经侦支队得知,山东省公安经侦总队2009年下发了一份公函,认为该案两级法院都已判决,不是一个刑事案件,不宜按刑事案件办理。有其他问题,另案处理。
值此,孙林杰向青岛市公安局举报的“合同诈骗罪”在“高院终审判决了,我们不能再管了,否则成了插手民事纠纷”的理由下,无人问津,束之高阁了。
万般无奈,孙以信函的方式,不断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和国家信访局等寄送举报材料。2009年8月,让孙林杰欣喜万分的是,他从青岛市政法委打听到,举报的案件已被列为中央政法委的督办案件,要求山东省“迅速核查,尽快上报结果”。
2010年6月8日上午,记者从青岛市政法委知情人士处得知,今年1月,山东省政法委明确要求青岛市政法委,迅速查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真伪。现在青岛市公安局正在研究,该证明是否可以视为国家文件,正准备向山东省公安厅汇报。
采访中,一位青岛市消息灵通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市房管局开始也不给办9号别墅的房产证,最后是因为当时分管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方面的副市长罗永明(2009年因受贿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亲自给相关领导打了招呼,才给办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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