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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全部产权方可进入市场
海馨苑属于何种性质的住房?
2008年,海关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向《南方都市报》介绍说,该楼盘土地使用权归海关所有,性质是住宅用地;“海馨苑”建设项目工程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在拆除原有海关旧的住宅楼的基础上建设新房,分配给原来的住户、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以及符合分房条件的无房户。该项目纳入深圳市房改计划,按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分、调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上述规定对安居房取得产权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做出过明确说明,“经市房改办依本规定审核后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安居房即成为市场商品房,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满6个月,可以进入市场。”
而对于取得产权前安居房的售卖,该条例也明确规定,“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同时由市住宅管理部门处以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28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同时,该办法还指出,购房人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房。
在租赁方面,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租赁需到相关机关登记或备案,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备案必须提交的文件。
该条例同时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将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福利房出租不符合规定,违背了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娟向记者解释称,福利房是过去的一种说法,目前只有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概念,这些都属于保障住房的范畴。因此,对福利房的规定可参考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
刘亚娟在随后提供给记者的政策资料中,包括《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在内的多项政策,均对未取得产权房屋出租、出售有明确的惩处条规。
记者联系深圳海关未果,随后又联系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回复称,他们只负责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监管,海馨苑租赁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随后记者联系深圳市住建局多个部门,相关人员均对此避而不谈。
与深圳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答复类似,长期关注深圳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海关在深圳属于外驻单位,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约束不了,“这部分机构的住房只能靠中央一级的单位来监察。”
记者查阅相关政策发现,国家发布的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住房政策主要是针对在京机构,如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针对在京中央和国际机关住房,而对于外驻中央直属单位住房问题,并未出台具体文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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