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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要到了,但开发商借的近千万元贷款都没收回,现在拿到的只是无法变现的烂尾楼。”山东某县城的一家民间借贷公司负责人张元(化名)无奈地说。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在这个县城里,由于当地银行放贷收紧、房子难卖,不少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多处楼盘难以完工。在民间借贷公司的追讨下,不少开发商只好将一些未完工的烂尾楼抵押给他们,使这些民间借贷公司无奈当上“房东”。
专家认为,民间借贷公司是“影子银行”的重要参与者,其能存在并越来越盛行必定有合理性。但如何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正面效应,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追债”与“被追债”
上述县城有几十家民间借贷公司,但只有一家合法,其他的借贷公司实际上就是地下钱庄。这些借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当地企业老板和亲戚朋友,主要贷给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
张元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自己在2009年注册了一家借贷公司,虽然没有借贷公司的牌照,但依然从事担保、借贷等业务,“其实就是所谓的地下钱庄。”
眼下年关将至,而公司放贷的钱一笔都没收回,尤其是一笔近千万元的贷款让张元极为头疼。2012年初,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找自己“融资”。按照双方协定,月息3分(相当于月利率3%)、期限半年的600万元贷款本应在今年6月还清。但眼看一年就过去了,开发商一分钱都没还上。
张元称,放贷资金的来源,除了自己工厂的资金外,其余大部分都是亲戚朋友的钱。自从亲朋好友知道自己办“地下钱庄”后,经常会把钱存放在这里,然后通过张元以较高利息贷出去。“每月按一分五的月息放贷,比存银行划算多了,所以大家只要有钱就往我这儿放。”
在成立借贷公司那年,由于放贷情况很好,越来越多的亲戚朋友把钱都放到张元的“钱庄”里。截至目前,这部分资金总额已达到500万元左右。加上张元自己经营工厂赚的钱,目前“钱庄”有近1000万元资金,这些资金全部用来放贷。“今年一年,总共收回不到100万元现金。别说利息,连本金都没有办法还给亲戚朋友,整天被他们追着要还钱。”
揪心的“房东”命运
张元告诉记者,“钱庄”的资金基本都贷给了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实在无力还清所有债务,就把没有完工的楼盘抵押给自己。
中国证券报记者看到了“被抵押”的烂尾楼。张元介绍,由于该楼盘紧挨着拆迁房,又地处城乡结合部,周围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来看房的人很少。与其他地段房价相比,该处房价为3000-4000元/平方米,在当地属于高价位,来这买房的人就更少。看着在寒风中伫立的3栋楼,张元实在无法接受即将成为“房东”的命运。
房地产开发商刘方(化名)也是有苦难言。他告诉记者,本以为能靠这几栋楼大赚一笔。如今钱没赚到,还欠了一身债。“除了银行贷款,自己还找好几家地下钱庄借钱,总贷款额有几千万元。”
刘方说,去年他在这个县城借着“拆迁潮”,以较低成本征得块地。按照原本打算,这三栋20层的商品房,至少可以让他净赚4000万元以上。“谁知道才盖好两栋楼,第三栋还未封顶,资金链就断裂了。”
“到银行贷款需要证件齐全才给放贷,而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的利息太高,再加上之前借的钱还没还清,现在也无力再借款。”刘方称,“原本计划卖掉一部分房子缓解资金压力,眼下一套房子也没有卖出去。最后一栋‘半拉子’工程也只能等资金好转后再完工。”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调研时了解到,当地开发商需要资金时,一般是“两条腿”走路,即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同时进行。由于银行批贷比较慢,开发商通常是先用地下钱庄的钱,等贷款下来再还给地下钱庄。由于今年商业银行收紧贷款,房地产开发商只有证件齐全才能拿到贷款,再加上当地房地产市场低迷,导致一些类似刘方这种情况的开放商资金链出现断裂。
民间借贷“阳光化”
实际上,“地下钱庄”在全国一些地方相当盛行。专家认为,从南方的温州到北方的鄂尔多斯,再到中部省市,“地下钱庄”是“影子银行”的重要参与者,它能存在并盛行必定有其合理性。尽管冲击了正规金融秩序,但也对当地的经济金融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因此,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正面效应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如何通过相关金融法规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等措施,最终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流动,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认为,对于民间借贷问题不能“一刀切”,民间借贷市场是小微企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完全靠银行体系不可能完全解决小微企业问题,民间借贷是小微企业融资体系的很好补充。必须在民间借贷完全规范和健康的前提下,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对市场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高祥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不违法。但应使民间资金进入“体内循环”,让地下资金处于阳光之下,发挥真正的融资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同时,对从事洗钱、高利贷、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要予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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