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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建施工设计监理,将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违建查处不是个别部门的事情,《草案》突出了联合管控的原则。
如住建部门对违法建筑物,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仅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还不能办理租赁、抵押等登记;对于为违建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的单位,将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示,还将依法取消其参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物业服务企业制止违建不力,影响小区环境的,将取消其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
市民举报违建可获奖励
在日前开展的“动迁拆违治乱整破”行动中,市民举报让行政主管机关发现了大量未知的违建,在制止违建方面,群众的力量不容小觑。
在行政主管机关人手有限的情况下,《草案》强调了公众参与度,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近10家执法部门就《草案》进行探讨,有代表认为——
给违法建筑通水电气 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月22日,市编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市水利等近10家与违法建设管理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就刚出台的《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草案),结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无用地许可的违建由国土部门查处是否合适?
《草案》对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第22条规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不过,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虽然有查处权,但是处理起来很尴尬。国土部门主要依照《土地管理法》来查处违建,但该法还是在10多年前进行过一次大修,很多条款至今看来已经落后。比如对于违建的处理问题上,《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没收地上建筑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违建被没收后,财政接受不了,国资委也不愿意要,国土部门也不能随意拆除,这往往导致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成了一座烂尾楼,只能等待城市拆迁时拆除。
“据我们了解,超过九成的违建都属于《草案》规定由国土部门所查处的范围,但若是交由我们负责会比较尴尬。”市国土局该负责人表示。
违建内通了水电气能否追究相关企业和部门责任?
与会部门一致认为,对于违法建设的管理,拆除违建仅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阻止违建的搭建。
《草案》第24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办理。
有代表提出,水电气对于违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建议增加相应条款,若因水电气等企业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违建房内通了水电气,应追究相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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