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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违建一直是城市治理中的老大难,而在查处和制止违建时,部门间权责交叉不明晰,也让一些私搭违建者有了可乘之机。为理顺相关部门权责,加强各部门间配合,昨天,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草案)正式出台(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违法建筑一律“零补偿”,并且明确了拆除违建的具体程序。
违法建筑一律“零补偿”
《草案》对违建的定义做出了解释: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违法建设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往在拆迁时,经常有人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趁拆迁前私搭违建房,也确实有个别人从中获得了好处,这导致违建拆除工作越来越难。
按照一切违法行为均不得获利的基本法律要求,本《草案》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也就是说,违法建设将一律施行“零补偿”。
强拆过程可细分成五个步骤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拆除违建,但对具体拆除过程规定得比较简单,仅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样一句话。
由于缺少具体实施细则,这让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违建时,常常遇到难题。如在某次拆违过程中,当事人对拆违公告置之不理,甚至玩起了“失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强拆后,当事人找上门,声称屋子里有物品损坏,要求赔偿,甚至耍起无赖,这让行政执法人员有理也说不清。
针对此种情况,《草案》细化了强拆程序,经梳理,记者总结出五个步骤: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不按要求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拆前,首先应进行公告和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实施强制拆除前,有关单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职责。
四、实施强制拆除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清理相关财物;当事人拒不清理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
五、完成以上程序后,即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强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执法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草案》还首次对拆违时间做出了限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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