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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是新郑州的代表,CBD又是郑东新区的精华。内外环几十栋高耸的写字楼环绕着巨大的如意湖,白日里车水马龙,一派现代商业社会的景象。
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与九如路交叉处有一个正在施工的写字楼项目,这个名为中科金座(也称“金科大厦”)的项目,设计高度为120米,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是CBD最后一栋写字楼。虽然该项目2013年才能竣工,但已开始了会员式的内部认购。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考虑到这是CBD最后一栋写字楼,每平方米的定价估计在3万元以上。
“我一看到这个楼就很伤心,为了这个项目,几年来我耗费了大量的心血,现在却成了人家的了。”来豫投资的常济淙叹息道。尤其令常济淙气愤的是,与其一同开发该项目的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妻子任海云“虚报注册资本”,在任被取保候审期间,在夫妻俩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项目的土地被转让至另一家公司名下。
协议授权借壳开发房产项目
2005年,常济淙看到郑东新区的建设方兴未艾,便计划到郑东新区CBD进行房产项目开发。经过熟人介绍,他结识了一位老乡——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总经理杨延华。常济淙提出,以中科公司的名义开发郑东新区的项目,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意向。
一份注册号为1102271189159(4—1)的中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拿到的这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5月24日颁发,法定代表人杨延华,注册资本518万元。该执照上盖有中科公司的公章,并盖有“仅限办理郑州项目部注册使用,加盖公章有效”的另一个章。
一份由杨延华于2006年1月1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常济淙系中科公司副总经理,现就公司与欧亚国际协会联合在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全权委托常济淙先生代表我公司洽谈、签约、实施。”
2006年11月1日,中科公司(甲方)与常济淙(乙方)签署了一份更为详细的承包协议:甲方就“郑政东出(2006)TD-7-2号地块项目”成立项目部,该项目实行承包经营;甲方将该项目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具体运作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项目部单独核算,在项目所在地单独开立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双方协议承包费标准为每年30万元。”
随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甲方对乙方在郑州郑东新区项目提供全方位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整套真实合法的手续。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乙方每满一年向甲方交管理费30万元整,直到该项目完工……就该项目新设立的开发公司,甲方不实际注入资金,但配合出具相关合法手续,无论甲方在新的开发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属于出资人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在该项目上甲方除收取管理费以外不享有任何它项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有关的债权债务。”
此外,双方还约定,“乙方就该项目成立新的开发公司,如何组建、经营,均与甲方无关。”
常济淙称,在得到中科公司的授权后,正当他全力开发郑东新区的地产项目时,在一个偶然的场合,他结识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志安。在这次聚会中,许志安问常济淙在做什么,常回答称正在代表中科公司在东区开发一个项目,许志安当场便询问能否参与进来,并表示自己愿意出资1500万元成为股东,而常称能否参与还要去北京找中科公司的杨总商量。
过了一段时间,常济淙表示同意许志安出资参股参与郑东新区项目的开发,“当时资金是我的一个弱项,而且考虑到许志安在当地经商多年,与他合作应该没有坏处。”常济淙称。
2008年6月3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甲方)与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许志安签订了出资协议,协议称“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运作开发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金科大厦(暂定名)项目”,双方初步约定成立一家新公司,名为河南中际银科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注册时改名为河南盈玉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玉金科公司”——记者注),启动资金5000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5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乙方以现金出资1500万元,占30%”。
这份出资协议显示,甲方的授权代表为常济淙、乙方的授权代表为许志安。这份协议上盖有“中科公司”的公章。
同一天,常济淙与许志安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常济淙在许志安所注30%股金中享受30%的分红比例。常济淙称,这是许志安为了感谢他介绍其入股主动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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