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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北京中原分析认为:
首先:经纪行业出台首个规范性的规章,是因为二手房市场已经成为楼市消费的主流,以北京为例,在2010年二手房总成交量达到了19.65万套,而商品房期房及现房住宅合计仅11.1万套,二手房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置业房源。
其次:楼市调控的需要,在2010年楼市的系列调控中,楼市交易、供应等环节大部分都已经涉及。经纪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调控的落实,避免出现部分政策的执行力度弱影响效果的问题。
第三:有利于正规中介领导市场,规范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的大中介公司占据市场更多份额,也更能保障好常与人员及行业的整体利益。从之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其中一章一节,到一部正规管理办法,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
《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体现了管理机制和理念的创新: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便于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管。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北京中原分析认为:
首先:办法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利益,逐渐的将落实到中介行业持证上岗的的要求,有利于对行业的监管。
其次:《办法》要求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有利于全国性的市场规范化,网签数据的公开不仅有利于监管更有利于市场对实际房价等信息的了解。更有利于市场调控的落实。
第三:加强监管,在办法中明确了对中介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力的威慑了行业的不正当行为,而且更加有法可依。并且明确了中介的可为及不可为,对于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明确的惩罚条款。
《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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