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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无论城市还是乡村,其土地资源都是有限的,寅吃卯粮式的土地财政肯定不利于一座城市、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也对不起子孙后代。老城往往因其位于城市的黄金地段而受垂涎,而遭拆毁或肢解。您认为该如何扭转这种现状?国家应做哪些制度及政策方面的调整与安排?应如何利用财税杠杆来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使老城的城市功能得以完善而不遭劫难?
杨志勇:如果城市规划是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旧城被毁的可能性将大为下降。国家应该做的是如何有效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国家不能仅仅因为要土地开发,就让旧城居民特别是祖居旧城者搬走。国家要出台有关制度或政策,防止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借口实则为了牟利的拆迁行为。
关于旧城改造,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和做法。一是保留老城,另建新城。实践中也有例子,如云南大理。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另一种做法,拆旧城,建新城。这种做法成本相对较低,但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不尊重个人财产权利的做法,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不利的。
应该建立健全分税制财政体制,让地方政府有与其事权(支出责任)相对应的财权和财力。这样,地方政府卖地冲动将大为减少。还应该健全个人财产权利保护制度,这样即使地方政府有卖地冲动,也难以野蛮拆迁。
土地财政是不可持续的。地方政府应该建立起具有稳定收入的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地方财政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财政,但土地财政收入不应是卖地收入,而应是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收入。
编辑:卖地收入怎么用是百姓特别是被“改造”户、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几年,国务院、财政部都有明文规定,强调土地出让收入应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它支出(包括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支出等)。但从现实情况看,老百姓很难知道地方政府的这些收入究竟是怎么用的。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如何保障公民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杨志勇:从理论上说,只要被“改造”户、拆迁户得到了合理的补偿,他们就可以不必特别地去关心“卖地”收入的去处。但在现实中,补偿价格往往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补偿价格(市场价格)与实际补偿价格之差,就形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超额收益。再加上拆迁改造经常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他们关心卖地收入的去向就非常正常。
实际上,对政府的这种卖地收入,普通老百姓有充分的理由予以关注。这种收入不管形成途径如何,都构成了公共收入。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可能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完善政府全口径预算(综合预算),在不泄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公开政府所有收支信息。阳光之下,违规行为必将减少。
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利益,还是要真正落实《物权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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