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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购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可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登记: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四)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家庭收入和财产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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