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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属于投资,还是消费?销售中引发争议是否适用《消法》?
江苏南京开发商“一房两卖”被裁承担双倍赔偿
买房究竟算投资,还是消费?这一问题引发了不少“口水战”。对一部分人来说,买房是为了将来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去,是投资,对另一部分人而言,买房是为了有一个安身立命之所,是生活必需品。国家统计局相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商品房购买属于投资,不属于消费,但争论并未平息。
商品房属性上的争议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买卖房产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对此,本案或许有一定借鉴意义。
——编辑手记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的王林,依据南京市仲裁委对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从开发商处获得了双倍赔偿。原因是,开发商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矛盾,一房两卖,将早已卖出的房子又卖给了王林,并套取其近38万元购房款长达一年多时间。
本案中,王林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开发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退一赔一”,没有得到支持,而依据《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却获得了赔偿。尽管各界对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一直存有争议,但本案告诉我们,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消法》专利,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可以得到维护。
购房人缴足房款
2006年11月12日,王林到南京市浦口区一位亲戚家串门。午饭后,他和亲戚一起外出散步,不知不觉走到了亲戚家附近一家售楼部。想了解南京房价行情的王林,请亲戚陪同一起进去看看。
这个楼盘地处南京江北,距离主城区较远,不太热销。一见客人主动上门,售楼小姐热情介绍楼盘情况。由于家在外地,王林当时并不想在南京买房,所以不管售楼小姐如何推销,始终不为所动。见此,售楼小姐开导他说,买房非要自己居住吗?何不把它作为一种投资呢?过几年等过江隧道开通了,与主城区距离拉近了,这个楼盘房价肯定会翻番。
售楼小姐一番话让王林茅塞顿开,两套位于顶层的194平方米的房子引起了他的兴趣:编号601的房子房价2300元/平方米,可以首付30%,余下再贷款;编号604的房价只有1950元/平方米,但要一次性付款。反复权衡之后,他选中了价格更便宜的编号604的房子。
当时,王林身上没带那么多钱,便和售楼小姐协商,先预缴5000元定金。11月25日,王林来到售楼部,又缴了28.5万元,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约定开发商于2006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王林于当年12月10日前交清尾款。契约还约定纠纷的处理方式通过南京市仲裁委仲裁解决。
当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到了,当王林找开发商取新房钥匙时,开发商却以还有一些扫尾工程要做为由,没有按时交房,让他再等一段时间。虽然没有按时拿到房子,但王林还是于当年12月9日将尾款8万余元缴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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