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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新的房地产税的推出已为时不远?昨天,多位税务界人士均表示,房地产税改革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但条例的推出并非专门为了房地产税的开征,而是政府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从目前的情况看,要开征新的房地产税仍有待时日,立法草案预计最快在2016年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业内:征房产税条件欠缺
据了解,目前在税务部门,从总局到地方局,对房地产税改革之后房地产税能否担当起地方主体税种这一角色是有疑虑的。
“到时能收到多少房地产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在2015年全面完成,由此造成地方收入缺口能不能、来不来得及靠房地产税来弥补?能不能因此让地方政府脱离土地财政的轨道?这些因素都不明朗。另外,从目前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来看,从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看,从房地产税改革推进的时间进度看,要新开征房地产税,让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目前的条件都不具备。地方政府的动力也不足。预计房地产税草案最快在2016年或2017年进入人大立法程序。”昨天,有不愿具名的税务界人士这样对记者表示。
专家:有地方已做好准备
不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长期关注房地产税改革的财税学者倪红日认为,这些疑虑都不是问题。她表示,即使房地产税开征,也不可能覆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后留下的收入缺口,否则大家缴纳的房地产税会很高,这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税负”的提法,这个收入缺口只能想其他办法来解决。
倪红日还指出,房地产税开征后,土地出让金依旧会保留,她解释:土地出让金是所有者的卖地收入,而税是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对个人和法人强制、无偿征收的钱,是两回事,只不过在我们国家,由于土地公有,这两者都集中在政府身上而已。
至于地方政府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积极性问题,倪红日认为,这也不会成为问题。“一旦房地产税立法框架定下来,中央明确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允许地方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征,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看着办。”据倪红日透露,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早已做好开征房地产税的有关准备工作,也进行了一些测算,只要房地产税立法框架一出,很快就可以落地。
倪红日还指出,房地产税成为“明税”之后,对推动财政、税收的民主化进程也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地方政府征税时必须要给当地百姓说清楚这些税收了之后用到哪里,有利于老百姓监督地方政府的财税收支行为。
据了解,在今年11月出台《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中,广东已提出,将结合中央税权下放,努力培育地方主体税源,其中房地产税有条件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据广东省财政厅透露,目前国家已经开展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广东将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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