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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着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2年11月1日至2072年11月1日”,可办出来的土地使用证却显示“终止日期2050年8月28日”,土地使用年限缩减了22年。
这件事情发生在漳州市芗城区君临天下小区1-3栋,涉及几百位业主。昨日,有不少业主向开发商漳州市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说法。
业主:土地使用年限缩减22年
昨日下午,在君临天下小区,聚集着近百名业主,情绪激动。
多名业主告诉记者,当时买房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近日,有些业主找开发商领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时,才发现使用年限变成了48年。
一名陈姓业主向记者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记者看到,购房合同上写着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62280.1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2年11月1日至2072年11月1日”。而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终止日期2050年8月28日”。
“买房时,开发商并未告知,要不是有些业主拿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我们还一直被蒙在鼓里呢。”土地使用年限减了22年,多名业主要求,开发商应该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
有些业主还表示,要走法律途径维权。
开发商:想补交土地出让金,却交不了
君临天下小区开发商为漳州市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小区1-3栋共有470多户。
昨日,记者来到君临天下售楼部,一陈姓负责人解释,该小区共有3个地块,其中2个地块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另一地块是综合地块,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而1-3栋所处的位置正是综合地块,因此,使用年限是50年。
“我们公司也在设法补交20年的土地出让金,但按现在的土地政策没法实施,必须到了年限,即2050年才能交。”该负责人表示。
既然开发商知道是综合地块,为何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该负责人解释,此前签合同时,1-3栋的大部分合同有在附件里面说明土地使用年限截至2050年,只有一小部分没有附件说明。目前,公司也在跟业主协商如何解决此事。
部门:年限到了之后,可补交出让金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区土地登记处的谢科长介绍,根据土地使用情况不同,使用年限也不同,商住地块中,商用为40年,住宅为70年,综合地块为50年。
“君临天下住宅区1-3栋的地块,政府批的是综合用地,因此,1-3栋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谢科长介绍,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建了住宅,并将住宅卖给了业主,即便签的合同是70年,但土地使用年限依旧只能是50年,即到2050年止。
谢科长表示,使用年限到了之后,如果这块地上的住宅还未拆迁,业主要继续使用这块地,那就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到时将以2050年的基准地价以及分摊面积来算出让金的价格。
律师说法:合同如无附件说明 业主可要求赔偿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赖丽娜律师表示,综合地块可以建住宅,也可以商用,但土地使用年限都是50年。
赖律师说,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说明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说明开发商已履行告知义务了;如果没有附件说明,业主有足够证据证实开发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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