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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在沈阳购买一套住房,结果因为备案出问题最终导致买卖没能成功。韩先生找到房屋中介索要支付的中介费未果后,将房屋中介告上法院。3月14日,沈阳晚报记者从沈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房屋买卖未能成功是因为买卖双方原因引发的,不影响房屋中介收取中介费。
交了五千元中介费房子没买成
今年25岁的韩先生,从锦州来沈打拼多年,想购买一套二手房在沈定居。去年5月31日,韩先生在铁西区一家房屋中介相中了一处二手房。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上房主杨女士,韩先生跟着对方到现场查看房型。查看完房,韩先生对房型和房价都挺满意,遂和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韩先生给房屋中介5000元中介费,房屋中介公司也在这张合同上盖了章。
然而,当韩先生和杨女士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出现了问题。因为公证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办理房产买卖备案。为此,韩先生和杨女士发生纠纷,韩先生要求杨女士退还房款,杨女士拒绝。韩先生将杨女士告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处买卖合同无效,判杨女士返还购房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房子没买成,韩先生认为房屋中介公司有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协助房屋交接义务,但房屋中介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自己也没有达成交易目的,房产中介公司违背义务。韩先生找到房屋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中介费5000元。房屋中介拒绝后,韩先生将房屋中介公司告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
买卖双方解除协议也得交中介费
房屋中介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在交易期间,已为韩先生提供了有效的房源信息、代办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等服务。合同并没继续履行是因为买卖双方因公证问题而未达成交易,这和房屋中介没有关系。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先生和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房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买卖协议,支付方也应全额支付中介费。韩先生虽与杨女士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但不因此而影响韩先生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的义务。韩先生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中介费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法院依法驳回韩先生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韩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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