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附表 上海重庆房产税细则对比
项目/城市
重庆
上海
试点范围
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渝北、巴南
上海市行政区域
税率
0.5%至1.2%
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本地居民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外地居民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税收减免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