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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7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指出,新修订的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程序加以明确,具备较强可操作性,将会给有意“囤地”、“炒地”的开发商戴上紧箍咒,但在实际执行中会有相当难度。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明确
《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此外,《办法》明确了六种闲置土地最后处置利用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以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办法》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闲置土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也有明确条款。其中,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置闲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办法》还规定,在上述决定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
土地专家邹晓云分析指出,新修订的《办法》较现行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且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程序,具备较强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这是首次修改。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力度更加细化与强化,将会给有意“囤地”、“炒地”的开发商戴上紧箍咒。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新《办法》看上去很美,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相当难度。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重要财源,而部分开发商因为闲置土地被惩罚,很可能会影响开发商拿地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地方收益,所以还需要看实际执行力度。”中原地产张大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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