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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行政复议案件“执行难”问题,中国国土资源部27日在京作出表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27日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作了介绍。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作为资产开始流转,对于涉及财产权利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诉诸行政复议的案件不断增多。近3年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2011年办理案件291件,今年前3季度的案件数已达310件。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一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执行不力,或者故意不执行、变相不执行,损害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对此,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新近审议并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将有力保障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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