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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土地复垦条例》,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
按照《办法》原则,土地复垦应当坚持耕地优先。生产建设活动损毁耕地以及临时占用耕地造成损毁的,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损毁其他土地的,也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办法》规定,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在质量控制方面,《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五年以上的跟踪评价,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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