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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左大爷夫妇购买了一处房产。后来,该房一直由儿子左某居住。2007年6月,左大爷偶然得知这处房产被他人购买。经多方调查得知,原来是有人假借他们夫妇俩的名义,通过一份公证委托书将该房产卖掉。
左大爷称,他和老伴的身份证原件一直保管在自己手中,公证处却未能核实二人的身份证原件,致使房产流失。协商未果后,左大爷夫妇将该公证处告上法院索赔。对此,公证处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该处审查资料仅对来人及持有身份证比对,至于来人是否与身份证所指人员“同一”,该处没有能力进行识别。
后来,左大爷夫妇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公证书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公证书的签名均非左大爷夫妇亲笔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公证部门,在办理涉案公证委托书时,就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公证申请当事人“同一性”的事实,未尽到详实的审查辨别,对此公证处负有过错。同时,法院认为房屋损失,还与左大爷夫妇的儿子交付房屋、他人骗卖等案外原因有关。据此,法院确认公证处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左大爷夫妇20.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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