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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内蒙古各盟市、旗县要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其中,保障房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凡是因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或计划不落实影响保障房建设的地区,不得为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
内蒙古还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建的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则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此外,对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项目,内蒙古要求地方政府要按照“只予不取”的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此外,内蒙古还积极拓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新途径。比如,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5%~10%的保障性住房;市、旗(县)级政府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时,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利用各类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
“除了落实资金和用地,我们还把工程质量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重点。”内蒙古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孙卓敏说。
据介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内蒙古要求各盟市、旗县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和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不履行施工图纸审查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完成后,如发现项目参建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验收程序或者弄虚作假,将不予以竣工验收;未按要求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也将不组织竣工验收。
孙卓敏说,全区各盟市每月上报保障房建设的开工情况。“通过月报制度,我们督促那些完成立项和前期准备工作的保障房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仍未立项的则将其列为重点督促对象,并进行分类指导。”
三大困难:资金、征地和人力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配套资金不足仍然是各地保障房建设遇到的主要困难,特别是一些财力较弱的地区。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建设任务有较大幅度增加,地方资金配套压力进一步增大。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将督促盟市、旗县的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另一方面要借鉴一些地方的经验,积极组建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住建部曾表示,保障房建设由社会来参与是一个长远的制度设计,需要建立一套包括资金筹措、生产建设、管理运营、退出在内的完善机制。
内蒙古大学一位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社会资金介入保障房建设的运营模式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政府应当承担起主导作用,合理引导央企、国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带头参与,率先探索可持续的开发建设模式。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半年的一份分析认为,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量逐年增加,各盟市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相当一部分须靠征收来解决。目前,征收难度大、成本高,是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今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房屋征收难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进度。另外,随着建筑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征收费用的逐年增加,进一步增大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难度。
此外,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表示,全区住房保障的管理实施机构和人员力量还很薄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仍不健全,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没有完全落实,有的盟市包括旗县没有专门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也大多是兼职,有的是临时借用。随着住房保障范围的逐步扩大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务会更加繁重,当前的人员力量与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很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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