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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青海各地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占5%。
这个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于这一规定,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予以明确。同时,该实施意见提出,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开发建设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抵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这个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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