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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附着物权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避不开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城市化进程中更为突出。
“农民对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很有意见,这导致农民的房子不能为农民带来收益”,4日上午,著名经济学家、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在政协分组讨论中发言表示,农村住房体制必须改革,要研究农村宅基地转为个人的问题,要给农民发房产证。
在同篇报道中,据新华社电,“在‘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无法拥有真正的恒产,这既不利于提升、改善人民福利和生活品质,也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建议,应尽快对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进行修订,予以明确。他建议应当以“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为原则,进一步明确《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确系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亦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
上述报道的核心话题是土地的法律规定和权利问题。现行的土地法律规定表明,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公民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在特定的条件下拥有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城市商品房的购买者拥有房产权,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的产权、承包地的使用权。
不过,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因同地不同权(如收益权)、同权不同价(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价格差异)、交易地位不平等(拆迁问题)等问题引起的矛盾、问题和争议,值得社会各界思考。厉以宁提出的给农民发产权证,就是解决农民房产问题的方法之一。
事实确是如此,只有制定合理、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把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纳入明确的法治化轨道,才能化解公民的疑惑和顾虑,才能让公民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才能真正解决涉及土地的各类问题。
土地问题并不仅仅涉及使用权问题,也不单单涉及城市土地及商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土地问题还包括农村土地问题、使用权到期内的转让问题、传统的土地使用制度问题,等等。因此在土地立法上,需要树立全局、长远观念,把所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等有关问题一并综合考虑,争取制定一揽子法律规定和细则,从而为处理涉及土地权限的问题提供完备、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土地法律体系(当前土地法规的实际情况是,法规不够完善,细则不具体,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平等、不合理,等)。
结合实际的土地使用问题和法律规定看,在土地的立法上,需着重全局和长远,解决好以下问题和不足。
第一,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等的法律规定问题。正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问题、缺陷或不合理,才出现诸多的征收、补偿、拆迁问题,引起诸多的矛盾。当前法律规定的实际结果是,农村集体不享有和城市政府同样的土地权利和权利。甚至在诸如土地开发、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等上,还远远不如房地产企业。
第二,在上述规定下,城市政府有权在“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现土地的国有化。这起码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而这在当前显然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亟需尽快出台。二是征收的程序。国务院经广泛征求意见即将出台的新拆迁条例,社会各界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其实也间接说明了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仍然存在差异。其三,是否需要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问题,并以法律规定形式确定下来?农民自建的房屋是否应该享有产权、交易权、收益权(如广受争议的小产权房现象)?
第三,商品房的使用权、房屋使用寿命、到期及关联问题。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与商品房的实际使用寿命会存在差异,之间的市场价值会在交易价格上体现出来。而实际的市场情况是,绝大多数的购买者都对其产权作出了无限期的预期,这明显与70年的规定相悖。可以做一直接、简单的假定,如果明确规定70年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房屋,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市场会是什么状况?
另一种情形是,70年到期后,商品房只能继续使用1年、3年或N年,所有者在房屋不能使用被拆掉后,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多长时间的权利?
还有一种情形是,房屋在70年到期之前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的所有者是否享有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此处指部分权利),是否享有在原土地上新建房产的权利或优先购买权?
上面所讲的,实际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权到期是否享有(部分)所有权等问题,也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开、结合和结合方式、时效性问题。
因此,从国家发展的全局、战略看,需要把土地的法律问题放到足够的高度,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法律主体(如公民、城市政府与农村集体)权利的平等性,通盘考虑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商品房所有权及其附着权利、土地的收益权、承包权、土地有关权利的续期条件和程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等,尽快出台完善、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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