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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合伙“跳单”型 ——买卖双方抛开中介签合同
买房人和甲中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并通过该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不久买房人却和卖房人通过乙中介签署了合同,中介因此将买房人告上法院,要求买房人按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共计45000元。
2009年,方诚委托甲中介代理购买房屋并在中介提供的《客户买房委托书》上签名,约定:“通过甲中介成交后,签订买卖中介合同时,支付房屋总价的1.2%给作为代理费。如有任何规避行为,本人愿按总房款2%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后甲中介通过网络获悉南京秦淮区某处房屋出售信息,并将其介绍给前来买房的方诚,后方诚与乙中介签署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通过乙中介与卖房人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中介认为方诚与卖房人在通过家中接触后,又相约通过乙中介签订合同,这一“跳单”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客户买房委托书》请求判令方诚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共计45000元,除相关协议外,另外提供方诚与其工作人员通话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是因为中介费的原因而选择收费低的乙中介与房主交易。
方诚及其代理人表示,房主并没有委托原告售房,被告最终是通过乙中介与房主进行房产交易的,原告提供的客户买房委托书中的有关条款为格式条款,系强制性约定,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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