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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来临之际,房产市场的热潮愈演愈烈,随着成交量的激增,房产纠纷案件也成正比增长,特别是涉及到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的纠纷。2009年1至11月,南京秦淮法院受理相关案件26件,相较于去年同期上涨了72%,记者选取几例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以案说法,让您在加入购房大军的行列之际,能够谨慎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冲动买房型——房子没买成 反掏三万块
经过南京某房产经济公司居间,赵志成与陈玉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由赵志成购买陈玉竹位于南京市白下区某处房屋,因被告未支付购房款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房产经济公司诉至法院讨要中介费一万元。
赵志成辩解说:“当初看这套房子的时候我就去过两回,看得也不仔细,中介公司的人老是说房子可以买,我本来也拿不定主意,第一次看完房子没几天,中介公司的小陈打电话给我,说有个人愿意比我多出2万元买那套房子,让我赶紧过去,我去了后,小陈就催促我赶快定下来,说现在房子卖得火得很,好房子留不住,不是看在跟我熟悉的份上,不会把这么好的房子硬给留着。当时我觉得他们很真诚,就头脑发昏,签了合同了,还付了两万块定金”。
事后,赵志成越想越后悔,家里人也埋怨他这么大的事也不和家里商量,为此家里人和他之间爆发过多次争吵,后来自己决定不买这套房子,另外再看房子,还是在这家中介看,但是中介根本不同意,说是两回事,这套房子的中介费必须得付。他认为,最终自己也没买成房子,顶多两万块定金不要了,怎么中介还要一万块中介费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基于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原、被告以及陈玉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违约未能履行完毕,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判处被告赵志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介佣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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